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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經營管理承包工廠、學校、機關單位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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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業自辦食堂,該食堂不對外營業。該企業員工在食堂用餐均每餐5元的成本費,2016年6月A企業取得員工食堂餐費收入8萬元。請問A企業6月取得的食堂餐費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
A企業自辦食堂,該食堂不對外營業。該企業員工在食堂用餐均每餐5元的成本費,2016年6月A企業取得員工食堂餐費收入8萬元。請問A企業6月取得的食堂餐費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非經營性服務不需要繳納增值稅。